协会章程

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Equipment Management of QingDao。英文缩写为ACSEMQ。

第二条 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建筑业从事建筑施工、建筑机械设备制造、安装、租赁和钢管扣件、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生产以及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临建设施生产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发展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与机械设备管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发展,减少建筑安全事故发生为宗旨,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的科技进步,为全市建筑业不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与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邮政编码:2660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本市建筑业领域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探讨建筑施工安全与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有机结合的途径方法,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机械设备管理水平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负责建筑机械租赁、钢管扣件、临建设施生产、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生产企业的行业确认,组织开展对建筑机械、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三)参与开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

(四)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和机械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交流,提高行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五)提供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和机械设备管理等相关学术信息的研讨与交流、收集与传播,组织编写技术交流材料,编辑出版刊物和科普读物,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信息化发展;

(六)积极推广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建筑机具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推进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建筑机具的技术进步;

(七)组织对有关建筑施工安全与建筑机械设备的优秀论文进行评奖、科研成果进行评定;

(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就行业管理或重大技术课题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九)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建筑施工安全、机械设备、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产品的安全技术鉴定评审;

(十)开展城市间和国际间业务交流,引进先进管理经验,促进城市、国际合作及友好往来;

(十一)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从事建筑安全生产、机械设备管理单位及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二)承担行业内委托和购买服务,主要内容包括: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决策论证、统计调查、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技术业务培训、会展服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会原则上不接受个人会员,但对在建筑施工安全、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等方面有专长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本会批准,可被聘为特邀会员或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入会单位资格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索取技术资料和本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的优先和优惠待遇权;

(五)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学术交流活动上发表论文的权利;

(六)优先参加本会评优活动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撰写论文,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反映对本会的意见、建议和有关情况;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决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青岛建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

(三)任职期间,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四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加强印章、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证书管理。因换届或其他原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及时将印章、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一并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如特殊原因不能移交时,自本会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形成决议,并公告声明作废后重新办理印章、登记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会费: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二)企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事业及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本会注册资本金由青岛山色峪印刷有限公司投入,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五)利息;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兼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工资薪金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8年1月26 日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